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宗旨在于为了迅速正确的公示以及防止管理员、职员的内线交易,决定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以及适当公开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 术语整理
  • 2.1 内部信息

    是指根据科斯达克市场公示规定(以下简称"公示规定")第一篇的公示义务事项与其他有关公司经营或财产情况等的内容,即可影响于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事项。

  • 2.2 公示负责人

    是指根据公示规定第二条第四项,可代表公司执行申请业务的管理员。

  • 2.3 管理员

    是指董事(包括符合「商法」第401条的2第1项各号中某一个的人) 以及审计师。

  • 2.4 其他

    除了第1项到第3项以外,对于本规定所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则遵照相关法令与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示、内部人员以及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中,除了相关法规或章程中所规定的以外,都遵照本规定。

第四条 内部信息的管理
  • 4.1 管理员、职员要严格保密业务中得知的公司内部信息,除了业务上必要的情况以外,不可将内部信息泄露于公司内部或公司外部。

  • 4.2 董事长或公示负责人须对于内部信息以及与其有关的文件等的保管、传达、报废等制定详细标准,如此为内部信息管理采取必要措施。

  • ※ 如果公司里有执委,就将‘董事长’改为‘执委长’。以下内容相同。

第五条 公示负责人
  • 5.1 董事长须指定公示负责人,并立即向交易所申请。更换公示负责人时也需要同样进行。

  • 5.2 公示负责任人总管有关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树立以及运营的业务,并执行以下各项的业务。

    • A. 执行公示
    • B. 检查与评估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
    • C. 决定对于内部信息的检讨以及公示与否
    • D. 对管理员、职员的教育等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营所需的必要措施
    • E. 对负责内部信息的管理或负责公示业务的部门以及管理员、职员的指挥与监督
    • F. 此外,董事长认为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所必要的业务
  • 5.3 公示负责人在执行职务一事上具有以下各项的权限。

    • A. 有权要求提交并阅览与内部信息有关的各种文件以及记录
    • B. 有权从会计部门或审计部门以及负责与内部信息有关的部门的管理员、职员听取必要的意见
  • 5.4 公示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必要时可与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员进行协商,可用公司的费用征求专家的帮助。

  • 5.5 公示负责人应定期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报告于董事长(或董事会)。

第六条 公示管理员
  • 6.1 董事长或公示负责人应指定公示管理员并立即向交易所申请。更换公示管理员时也需要同样进行。

  • 6.2 就内部信息管理一事,公示管理员应在公示负责人的指挥下执行以下各项业务。

    • A. 对于内部信息的收集与检讨以及公示负责人的报告
    • B. 执行公示所需的业务
    • C. 有关披露法规的变更等,确认内部信息管理所需的事项以及对披露负责人的报告
    • D. 此外,董事长或公示负责人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信息的集中
  • 7.1 如果管理员或各部门的负责人符合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时,应向公示负责人提供此人的信息。

    • A. 已发生或预计发生内部信息时
    • B. 内部信息中已发生或预计会发生需要取消或变更已公示的事项时
    • C. 此外,公示负责人另有要求时
  • 7.2 公示负责人及董事长为了及时提供基于第一项的内部信息,应有效构建公司内的信息传达体系,必要时在审批有关公示义务事项的业务过程中,可要求公示负责人给与配合。

第七条的2 有关最大股东信息的管理

披露负责人为了顺利执行有关最大股东的披露义务事项以及询问告知的披露业务,应向最大股东详细说明相关事实,并构建信息传达体系以便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第七条的3 子公司内部信息的集中
  • 7-3.1 有关公示义务事项的内部信息发生或估计会发生在子公司时,公司应立即将此内容通知公司的公示负责人或公示管理员。

  • 7-3.2 公司为了有效管理基于第一项中有关公示义务事项的内部信息,应在子公司立一个管理有关公示信息的管理人,指定或更换管理人时,应将此事立即通报于公司的公示负责人或公示管理员。

  • 7-3.3 在公示业务所需的范围内,公司可向子公司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
  • 管理员及各部门的负责人在相当于以下各项中某一项时,应将有关信息提供于公示负责人。

  • 8.1 管理员、职员由于业务需求,不得已向交易方、外部监察人、代理人以及与公司签订法律、经营咨询等有咨询签约的人等提供公司内部的信息时,应将有关事项报告于公示负责人。

  • 8.2 如果是属于第1项,公示负责人应与对方签署有关内部信息保密的合同等,采取必要措施。

  • 8.3 基于第1项需要提供内部信息时,如果发生公平公示义务,应立即将此公示。(属于公示规定第15条的适用例外时则除外。)

第9条 公示的种类
  • 公司的公示如下区分。

    • A. 基于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1节的主要经营事项的申报及公示
    • B. 基于披露规定第1篇第2章第2节的询问告知
    • C. 基于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3节的公正公示
    • D. 基于公示规定第1篇第3章的自主公示
    • E. 基于法律第3篇第1章提交证券申报等
    • F. 基于法律第159条、第160条以及第165条与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4节提交业务报告等
    • G. 基于法律第161条提交主要经营事项报告
    • H. 此外基于其他法规的公示
第九条的2 确认公示对象

在根据本规定判断包括公正公示在内,是否符合公示义务事项的一事上,应留意将一些影响或可影响于公示规定第6条第1项第4号的股价或投资判断的事项也包括在内。

第十条 公示实行
  • 10.1 如果发生第九条所定的公示事项,公示管理员应将必要内容做成文件报告于公示负责人。

  • 10.2 公示负责人查看第1项的内容和文件等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之处,并报告于董事长后将此公示。

第十条的2 迅速履行公示

如发生第九条的公示事项,即使是在公示规定所定的公示时限之前,公示负责人也应竭尽全力使该内部信息在适当时候得以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后的善后事宜

如公示的内容中有错误或遗漏以及需要取消或变更,公示负责人与公示管理员应立即根据公示规定第30条进行更正公示等,采取更正所需的措施。

第十二条 媒体采访等
  • 12.1 媒体向公司要求采访时,原则上由董事长或公示负责人接受采访。必要时,也可以使相关部门的管理员、职员接受采访。

  • 12.2 向媒体等发布报道资料时,须征得公示负责人的同意。必要时,公示负责人应将与报道资料的发布有关的事项报告于董事长。

  • 12.3 根据第2项,如果所发布的报道资料是属于公平公示对象的内容,公示负责人应在报道资料发布之前进行公示。

  • 12.4 管理员、职员如果发现媒体的报道内容不符合事实,应及时向公示负责人报告。公示负责人则应首先将相关内容报告于董事长,然后才去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的2 确认报道内容

公示负责人、公示管理员以及内部信息相关部门应时常确认媒体等对于公司的报道内容,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应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三条 企业说明会
  • 13.1 董事长应认识到IR活动就是科斯达克市场上市法人的经营责任,自发以及持续举办企业说明会,以此努力与投资人构建信赖关系。

  • 13.2 举办有关公司的经营内容、项目计划以及展望等的企业说明会时,应与公示负责人进行协商之后举办。

  • 13.3 公示负责人或公示管理员应将企业说明会的日期、场所、说明内容等在举办日前公示,并在举办说明会之前将相关资料登载于交易所的公示提交系统。

  • 13.4 公司的所有管理员、职员应多方注意,以免在企业说明会过程中不小心将公平公示信息中事先未曾公示的事项流露出。

第十三条 传闻
  • 13-2.1 如果市场中蔓延传闻,公示负责人应通过对相关部门的意见查询等,确认传闻内容的真实与否以及是否相当于内部信息。

  • 13-2.2 根据第1项确认结果,如果传闻相当于公示规定中所定的公示义务事项,就应将相关信息公示出来。

第十三条的3 要求提供信息
  • 13-3.1 股东或持份者等要求公示与公司有关的信息时,被要求的公示负责人应首先查看该要求是否恰当之后,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 13-3.2 为了决定是否提供信息,公示负责人就对方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否影响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以及股价等问题,可咨询于法务负责部门或征求外部法律专家等的意见。

  • 13-3.3 根据第1项的决定提供信息时,则遵照第十二条第3项。

第十四条 短期交易收益的归还
  • 14.1 管理员以及法律第172条第1项、法律实施令第194条所定的职员在购买法律第172条第1项的特定股票等(以下简称“特定股票等”)后,6个月以内抛售或抛售特定股票等之后在6个月以内收购而得到了收益,应将此收益(以下简称“短期交易收益”)归还给公司。

  • 14.2 入股公司的股东(包括持有股份以外的股本证券或托管证券者)向第1项所提到的得到短期交易收益的人要求归还短期交易收益时,公司应自要求日起两个月以内采取必要措施。

  • 14.3 证券期货委员会向公司通报第1项所说的短期交易收益事实时,公示负责人应立即将以下各项内容公示于公司的网站。

    • A. 需要归还短期交易收益的人的地位
    • B. 短期交易收益金额
    • C. 从证券期货委员会得到短期交易收益事实发生的日期
    • D. 短期交易收益归还请求计划
    • E. 公司的股东可要求公司对从短期交易收益者请求归还短期交易收益,而如果公司自股东要求日起两个月以内没有进行请求,股东可代位公司进行请求。
  • 14.4 第3项的公示期间为自证券期货委员会通报短期交易收益事实发生日起两年,或收到短期交易收益归还日中,首先完了的日期。

第十五条 有关特定股票等的交易等的通报

管理员以及法律第172条第1项、法律实施令第194条所定的职员,进行特定股票等的交易或其他交易时,应将其通报于公示负责人。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未公开重要信息

管理员、职员不可将法律第174条第1项所定的未公开主要信息(包括合作公司的未公开主要信息)利用于特定股票等的交易以及其他交易,也不可让他人利用。

第十七条 教育
  • 17.1 公示负责人与公示管理员应攻读公示规定第三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5项所定的有关公示业务的教育,公示负责人应使教育内容传达于相关管理员、职员。

  • 17.2 为了预防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事项以及其他法规所定的内线交易等,董事长应尽力给管理员、职员进行预防教育。

第十八条 规定的开闭

本规定的改废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九条 规定的公布

本规定公布与公司的网站。修改规定时也是同样。

- 附 则 -

本规定于2009年9月1日起制定并实施。

- 附 则 -

本规定于2017年7月17日起实施。